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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醫師公會
公會簡介

花蓮縣醫師公會章程施行細則

(花蓮縣政府71.12.17府民社字第86223號簡文表核文同意備查)
(花蓮縣政府79.04.23府民社字第32051號簡文表核文同意備查)
(花蓮縣政府91.10.01府民社字第9100972860號簡文表核文同意備查)

第一條:本細則依照花蓮縣醫師公會章程第十四條規定訂之。
第二條:依章程第六條申請入會時,應由本人攜帶學歷證書、考試及格證書、醫師證書等正本,及A4影本各三張本人二吋半身照片六張,退會證明書(曾在他縣市醫師公會為會員者)、退伍令複印本、國民身份證複印本等各一張,會員資料卡二張,連同入會申請書一併送交本會審查。
第三條:現役軍中醫師人員,非經原服務單位同意,不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四條:申請入會之醫師,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審查通過繳清當期會費,簽署醫師公約,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書後,始得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依章程第七條會員入會、退會、及入會登記事項之變更,均應報經本會登記後發給證明,憑證向衛生局辦理請領或撤銷執照或變更登記。
第六條:本會會員開設醫院診所,其戶籍必須在所開設醫院診所所在地同一市、鄉 鎮之行政區域內。
第七條:本會會費各款金額,訂定如下:
    入會費 6000元 入會時繳納
    特別年費 4000元 入會時繳納
    常年年費 7800元 每月650元
    *前項常年年費,每年三、六、九、十二月份為四次繳交。
第八條:本施行細則經理事會全體理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 備後公佈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