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09.16第十九屆第三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4.04.16第廿五屆第十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花蓮縣醫師公會章程第十七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以下簡稱會員代表)之產生依下列分區,採定時定點之方式選舉之。
(一)花蓮市
(二)吉安鄉
(三)新城鄉
(四)壽豐鄉
(五)鳳林鎮
(六)光復鄉
(七)瑞穗鄉
(八)玉里鎮
(九)富里鄉
(十)秀林鄉
(十一)卓溪鄉
(十二)萬榮鄉
(十三)豐濱鄉
(十四)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
(十五)基督教門諾醫院
(十六)國軍花蓮總醫院
(十七)佛教花蓮慈濟醫院
(十八)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
(十九)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二十)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
(廿一)佛教玉里慈濟醫院
共計為二十一個分區。
第三條:本會依各分區會員人數,分別選出會員代表,以會員數每五人選出會員代表一人,有餘數者得加選一人,會員數不滿五人之鄉鎮,得選出會員代表一人,前項各分區之會員代表於選舉時得增列應選名額三分之一之候補會員代表。
第四條:本會會員其服務單位已為本會之選舉分區者,不得再參加其他分區之會員代表選舉,分區選出之會員代表,若因執業異動,離開該分區者,即喪失其會員代表資格。
第五條:分區選出之會員代表如有缺額時,由候補會員代表依序遞補,經遞補之會員代表,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員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
第六條:會員代表選舉由本會理事長擔任主持人,或由理事長指派本會理監事擔任主持人,發票 監票唱票及計票人員由出席會員互推擔任。
第七條:會員代表選舉票由本會印製,並加蓋圖記及本會指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第八條:會員代表選舉人及被選舉人,以投票日三十日前加入本會在各該分區內之現有會員為限,但會員受停權處分而未復權者,不得為選舉人或被選舉人。
第八條之一:本會會員代表之選舉,應由理事會於舉行分區代表選舉十五日前,審定會員之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九條:本會分區選舉會員代表,應於選舉前七日將該分區選舉日期 地點及有關選舉須知分別通知各會員,並造具該分區具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之會員名冊於選舉當日張貼在該分區投票處。
第十條:會員代表選舉時,會員須親自出席,並領取選舉票投票。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選舉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選舉結果得票數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二條:選舉票部份或全部無效之認定,應依人民團体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各分區會員代表之選舉結果及當選代表名冊,應彙提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其任期與該屆理
監事相同。
第十五條:本會分區選舉會員代表日期及工作分配由本會理事會定
之。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具有行使本會章程所定會員大會之
職權。
第十七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提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