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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醫師公會
公會簡介

花蓮縣醫師公會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委員會 - 規程

103.08.04 修訂
106.05.15 修訂
107.05.15 修訂

一、本規程依照花蓮縣醫師公會章程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管理委員會定名為(花蓮縣醫師公會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委員會)。
三、本管理委員會以管理花蓮縣醫師公會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並妥善處理花蓮縣各醫療機構所產生之生物醫療廢棄物為目的。
四、本管理委員會以花蓮縣為業務範圍。
五、本管理委員會會址設於花蓮市林森路二三六之十八號。
六、本管理委員會之委員會議為最高權利機構,由下列共十三位人員組成。
    1.花蓮縣醫師公會代表七人。
    2.國軍花蓮總醫院代表一人。
    3.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代表一人。
    4.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代表一人。
    5.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代表一人。
    6.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代表二人。
    上述單位得更換其代表,惟應以書面通知本會,各委員任期3年與公會該屆理事相同,均為無給職,但必要時得支車馬費。
七、委員中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乙名,任期三年,由該屆理事長推選之,經理事會通過任命。
八、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焚化爐設施、管理、維護及營運等事項。
    2.年度經營收支、預算編列及決算之審定。
    3.其它重要處理事項。
九、委員會視業務需要,設各專責人員若干以利業務推行。
十、委員會設焚化廠廠長一人,由委員會任用之。
十一、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為當然會議召集人及主席。
十二、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數同意。
十三、委員會開會時,委員無法出席,得由委員及其所屬單位共同委任一名代理出席。
十四、本委員會焚化爐經費來源如下:
    1.政府補助金。
    2.醫療機構出資。
    3.醫療廢棄物處理收入。
    4.孳息。
    5.樂捐。
十五、本委員會會計年度自國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六、委員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對各項業務、帳目進行稽查,及審核下年度預算編列,以上資料應由主任委員及焚化廠廠長準備及報告,並送花蓮縣醫師公會理監事會備查。
十七、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另定辦法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