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辦法依照本會章程第三條及第七條第八項之規定訂之。
二、本辦法之親睦互助以本會會員及配偶暨直系尊親長為對象。
三、本辦法之親睦互助以婚、慶、喪、病、禍 (包括天災、人禍 ) 為範園,各
會員如有範圍內事項發生,請通知公會 (請 注意時效),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1) 婚 : 由公會致送禮金3000元 (以首次結婚為限)
(2) 慶 : 會員開業時 ,由公會致送高架花籃一對或盆栽以資慶賀。
(3) 喪葬 :
1. 由公會致送高架花籃一對及奠儀2100元。
2. 由公會通知全體會員參加公祭。
(4) 傷病 :
由公會派員攜帶慰問品前往探望。
(5) 災禍 :
1. 由公會派員攜帶慰問品前往慰問。
2. 由公會通知會員前往探視。
四、停業會員 :入會滿三十年或已滿七十歲且入會十年之會員,地方常年會費繳納200元,上級會費220元,合計每月收取420元,自98年1月1日起實施。
五、榮譽會員:入會滿三十年,且年滿八十歲停業之會員,地方常年會費免繳納,應繳上級會費220元(含保險費及台灣醫界),合計每月收取220元,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
六、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 ,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