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9.17修訂
辦法:
1.為獎勵本會會員對花蓮地區醫療之貢獻,入會滿10年,20年, 30年,40年,50年… 頒獎表揚。
2.年資可累計(退會再入會,之前在本會之年資可合計)
3.年資計算至每年之8月31日。
辦法:
1.為獎勵本會會員在醫療工作及學術上之成就,設優良醫師獎,以表揚熱誠奉獻醫療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2.優良醫師名額:各單位以30~50人遴選1位為原則,須扣除停業會員人數、仍在職曾受表揚人數及入會未滿
三年人數。
醫院(一)會員人數30人以下每兩年遴選一位。
(二)會員人數15人以下併入總院計算。
基層診所(含衛生所): 3位。
3.資格限制:1.須入本會滿三年。
2.未曾得過本獎項者。
4.獎勵:於醫師節大會中表揚,頒發獎牌乙面,並將優良事蹟登入本會網站。
辦法:
1.為表揚本會會員在花蓮地區從事醫療工作或特殊醫療衛生工作,以醫療關懷人群有具體事蹟者,或致力從事醫學教育及醫學研究有特殊貢獻者,或關懷社區,熱心公益提昇醫界形象,著有聲望者,增設醫療奉獻獎三名。(如有特殊狀況,經理事會核可後增加名額)
2.資格:從事醫療工作二十年以上,並在花蓮縣執業十年以上之
會員(未曾得本獎項者為限)。
3.人選:由服務單位推薦或兩位會員具名推薦。
4.初審:本會法紀敘獎組。
5.複審:理監事會。
6.獎勵:頒發獎牌乙面,獎金壹萬元(未親自領獎者,獎金取消),於醫師節大會中表揚,並將特殊貢獻事蹟登入本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