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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預告修正「指示藥品審查基準第二點附件」(抗過敏劑)草案。
對於本函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函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並副知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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