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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揭重點以略:(詳情見附件)
衛生福利部重申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8條附表二甲規定,並非限制腦中風、燒燙傷個案須分別於1年、半年後始能進行身心障礙鑑定,係指該等狀況由鑑定醫師依其專業判定個案有1年或半年以上失能之可能性;爰若確定燒燙傷、腦中風個案經積極治療,仍無法脫離顯著失能狀態,且有足夠醫學證據推論,將造成半年、1年以上失能,即可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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