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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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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除第二條附件一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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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3-27

修正重點略以:

一、重整各類長照人員類型、類別名稱,修正放寬居家服務督導員、照顧管理專員資格標準,及增訂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個案管理人員類型及資格,並於附件一載列。(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明確申請長照人員認證前之訓練層次定位為共同訓練及專業訓練,並定明完成訓練前得申辦認證之適用對象。另訂定照顧管理人員離職後再任職之專業訓練條件。(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七條)

三、考量教育訓練內容會隨時間更迭,為使長照人員任職前接受之長照共同訓練課程符合現行政策,增訂本次修正條文生效日起,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申請認證當時最新課程。(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增訂申請長照人員認證消極資格。(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依申請情形區分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之起算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六、因應實務需求,增訂更新認證應備文件及逾期申請更新之受理機關。(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七、增訂長照人員未曾提供服務者或因故中斷服務後重返職場者,放寬繼續教育積分認定機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八、修正長照人員繼續教育必修課程名稱。(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九、增訂長照服務單位申請所屬長照人員異動登錄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十、為用語一致,長照人員註銷登錄規定修正為異動登錄。(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十一、本次修正,涉及資訊系統調整、執法標準與內部作業規則,為確保順利實施,爰另定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其他:網路課程修課學分上限,由40點修正為8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