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為持續推動醫療資訊無紙化或稱電子化之目的,就現行法規或實務上所遭遇之困難,並增訂因應資訊化時代需求之相關規定,爰修正「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本次公告內容修正重點如下:
(1) 第3~5條:因應資通訊安全之重要性,增訂使用加密機制及因應資料遭洩漏或其他安全事故之預防等。
(2) 新增第6~7條:明定醫療機構委託機構團體建置及管理電子病歷資訊系統,應訂定書面契約之原則與例外規定,並訂定契約內容及受託機構應具備之條件。
(3) 新增第8條:增訂醫療機構使用雲端服務之相關規定。
(4) 第9條:刪除電子病歷「應揭示於機構內明顯處所」等文字。
(5) 新增第15~16條:增訂醫療機構對於電子病歷之銷毀規定。
(6) 新增第17條:既有之紙本病歷得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與貯存之處理規定。
(7) 新增第18~19條:規範電子病歷交換平臺設置、交換或利用之相關事項 ,並明定醫療機構進行電子病歷交換或利用應取得病人或其他依序有權同意之人同意。 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