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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14年1月24日以國健婦字第1140460196號函副本,有關醫事服務機構為健保特約「兒童發展篩檢服務院所」,於提供「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期間(含提供服務前及後)應注意事項及後續配合事項,詳如附件。
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