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帳號

密碼

驗證碼

花蓮縣醫師公會
公會簡介

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管理方案」將自108年10月1日起擴大至全藥品類別!

上一頁
日期:2019-08-23

一、 中央健康保險署為全面落實民眾用藥安全,將門診藥品進行全面管理,「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管理方案」(下稱重複用藥管理方案)自108年10月1日起,採全部口服藥品類別(降血糖藥品含針劑)。調整內容及配套措施如下,詳細內容請逕上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參閱(路徑:下載專區/保險對象用藥管理)。
調整內容:
(一) 新增類別包含:口腔疾病用藥、皮膚病抗真菌用藥、血管保護用藥、抗牛皮癬藥物、痤瘡用藥、抗感染和抗菌用藥、皮質類固醇用藥等。
(二) 擴大實施藥品範圍:現行為給藥日份14日(含)以上之六十大類藥品,調整為給藥日份7日(含)以上之全藥類藥品。
配套措施:
(一) 自108年8月起回饋「門診全藥類藥品重複藥費虛擬核扣報表」,回饋各醫療院所108年第2季重複用藥情形,實施前按月持續回饋本報表,以供醫療院所自我管理。
(二) 自108年9月起,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跨院重複開立醫囑主動提示功能(API)回饋餘藥資訊範圍,將擴大至門診全藥類。
(三) 持續宣導民眾用藥安全,提升民眾安全用藥意識。
二、 本會彙整相關意見,函復表達反對該署擬於10月1日實施之調整內容,並提出以下四項意見:
(一) 維持原方案給藥日份14日(含)以上之六十大類藥品。
(二) 方案應因地制宜,放寬偏遠地區重複用藥認定標準。
(三) 考量醫事機構調劑藥品時,應負有確認是否重複用藥責任,故方案核扣對象,應由原處方院所,改為調劑之醫事機構。
(四) 為避免倉促執行重複用藥管理方案調整內容造成醫病關係緊張,惠請中央健康保險署召開方案溝通會議,與本會協商方案調整內容。
中央健康保險署就本會前開四項意見說明略以:
(一) 對於因病程變化,藥物不適等副作用,病人需短期內再度就診調整劑量或改變用藥部分,院所可申報虛擬代碼「R003」,該案件不列入重複案件計算。
(二) 對於偏鄉地區醫療不便及病人就醫習性部分,院所可申報特定治療項目代碼「HI(經保險人認定確有一次領取該處方箋總用藥量必要之特殊病人)」或虛擬代碼「R004」,該類案件亦不列入重複案件計算。
(三) 有關重複用藥核扣對象部分,方案旨為請醫師處方當下,善盡民眾用藥把關之責,避免藥品重複開立之情形,且依藥師法規定藥師須依醫師處方調劑,無法調整醫師用藥,然為使社區藥局落實病人用藥安全管理,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按季提供社區藥局重複用藥異常報表,以供其自我管理,並監控改善情形,確保民眾用藥安全。
三、 本會將繼續追蹤本案後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