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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醫師公會
公會簡介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檢送修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行政協助疾病管制署辦理「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健保卡登錄上傳及申報核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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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6-07

 配合指揮中心修訂「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準」,修訂旨揭作業,重點說明如下:
(一) 支付代碼E5208C「Paxlovid口服抗病毒藥物門診」不限定有開設防疫門診且配賦Paxlovid口服抗病毒藥物之醫院。
(二) 醫師或藥師應於開立或調劑口服抗病毒藥物處方箋後,登錄健保卡並於24小時內以健保卡就醫資料上傳藥品,就醫日期自本年6月1日起,逾時或未上傳將不予給付當次診察費(E5204C及E5208C)或藥事服務費。
(三) 開立口服抗病毒藥物之當次診察費,申報支付代碼「E5204C」遠距診療費或E5208C「Paxlovid口服抗病毒藥物門診」,每案限申報一次,給付500元,當診次不得再申報其他健保診察費用。
(四) 調劑公費之口服抗病毒藥物Paxlovid、Molnupiravir須申報藥費為0,並得申報藥事服務費,依健保門診藥事服務費規定申報。
(五) 快篩陽性結果評估確認及通報費,每案500元,居家隔離/檢疫及自主防疫對象申報E5207C,非上述三類管制對象申報E5209C,不得重複申報費用。
        相關文件刊登於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及健保署全球資訊網/健保服務/ 行政協助業務之網頁。 附件檔案:

  1. 公文
  2. 附件一
  3. 附件二
  4. 附件三
  5. 附件四
  6. 附件五
  7. 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