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會111年4月11日全醫聯字第1110001009號函(諒達),其中附件七「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說明與試算範例」,其中【試算範例】增加「◎甲4」,更正後版本如附件。
二、中央健康保險署【分列項目表】中,註二之1.核定點數(含部份負擔)中,內含因應COVID-19疫情,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及醫療(事)機構取得相關收入免稅項目金額,爰報稅時,請先將「核定點數」減「免稅項目金額」後,再乘以0.94之金額為成本。(其中所指「免稅項目金額」,正確應為「免稅項目點數」,該署將於明年製作之【分列項目表】中進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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